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2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字第24號

妨害農工商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簡仲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2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坤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坤穎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玖萬玖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5行「如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產品,均係自臺灣地區採購原料後
      ,自行調配或分裝所製造,另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產品係
      自美國進口」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
      產品均係自青鷹國際有限公司、大立香精原料科技有限公
      司、富鉑實業有限公司、維亨實業有限公司等臺灣公司購
      買原料後,自行調配或分裝所製造」;該處刑書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一第8行「及該產品之進口報單影本」之記載應
      予刪除;該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2產品名稱欄「KDS
      薰衣草洗髮精(涼性)、KDS薰衣草洗髮精」之記載應
      更正為「KDS薰衣草護手勁涼洗髮精、KDS薰衣草護
      手洗髮精」及編號7虛偽標記內容欄「製造商:日本平成
      化工株式會社」之記載應補充為「製造商:日本平成化工
      株式會社(標籤)」。
(二)另增列「豔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豔羽公司)之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及經濟部工業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
      系統各1紙」、「被告提出之成本彙整表1紙」、「被告
      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為證據。
(三)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設計廣告公司、印刷廠商,設計、印製
      載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洗髮精、精
      油、染毛料等產品之原產地為日本或法國」此一虛偽之標
      記內容在上開產品瓶身或標籤上,為間接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未有任何犯
    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存卷可參;(2)明知上開產品均係其向青鷹國際有限公
    司等臺灣公司購進原料後,自行調配或分裝而成,製造商及
    原產地顯非日本、法國,卻仍為虛偽標記,欺瞞消費者,妨
    害消費大眾作出合理經濟抉擇,所為殊非可取;(3)犯後
    已坦承犯行,並修改上開產品相關標示內容,有其答辯狀檢
    附之修改後產品照片存卷可佐,態度尚稱良好;(4)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
    豔羽公司之負責人、已婚、育有2名小孩、平日與父母妻兒
    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述之如
    前,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頗具
    悔意,信被告在經此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另衡酌被告係屬初犯,核與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
    點第2項第1點之規定相符,故本院認被告所受上開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關於沒收:
    按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
    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
    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
    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10至12所示之物均係豔羽公
    司生產製造,則以被告係豔羽公司之代表人,實際負責該公
    司之進、銷貨及營運,足認該等物品即屬被告所有;而該等
    物品又係供或預備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後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8所示之物,僅係單純記載豔羽公司上開產品銷售紀錄
    之文件;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物,其上所載製造公
    司為豔羽公司,核無虛偽標記之情形,皆非被告用以為本案
    犯罪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共計銷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價量
    之虛偽標記產品,此據被告供承明確,審酌上開產品仍花費
    一定成本製造,如以銷售金額計算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容有
    過苛之餘,乃以被告實際淨利計算其本案犯罪所得,合計為
    新臺幣90935元,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未據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判決係依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所為之科
    刑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
    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
    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一:
┌──┬─────────┬────┐
│編號│   品名           │數量    │
├──┼─────────┼────┤
│ 1 │KDS薰衣草護手勁│14瓶  │
│    │涼洗髮精(2000│        │
│    │ml)            │        │
├──┼─────────┼────┤
│ 2 │KDS薰衣草護手洗│78瓶  │
│    │髮精(2000ml│        │
│    │)                │        │
├──┼─────────┼────┤
│ 3 │KDS去屑洗髮精(│152瓶│
│    │500ml)      │        │
├──┼─────────┼────┤
│ 4 │KDS水涵洗髮精(│37瓶  │
│    │500ml)      │        │
├──┼─────────┼────┤
│ 5 │KDS純淨洗髮精(│63瓶  │
│    │500ml)      │        │
├──┼─────────┼────┤
│ 6 │髮物語果酸亮彩染髮│105瓶│
│    │劑(250ml)  │        │
├──┼─────────┼────┤
│ 7 │精油(100ml)│282瓶│
├──┼─────────┼────┤
│ 8 │豔羽國際貿易有限公│1份    │
│    │司客戶交易簡要表  │        │
├──┼─────────┼────┤
│ 9 │KDS薰衣草護手洗│1紙    │
│    │髮精標籤          │        │
├──┼─────────┼────┤
│10│髮物語果酸亮彩染毛│1紙    │
│    │料標籤            │        │
├──┼─────────┼────┤
│11│精油標籤          │1紙    │
├──┼─────────┼────┤
│12│KDS薰衣草洗髮精│51瓶  │
│    │空瓶              │        │
└──┴─────────┴────┘
附表二:
┌──┬──────┬─────┬─────┬────┬─────┐
│編號│  產品名稱  │銷售價格(│產品成本(│銷售數量│淨利(新臺│
│    │            │新臺幣)  │新臺幣)  │(瓶)  │幣)      │
├──┼──────┼─────┼─────┼────┼─────┤
│ 1 │KDS薰衣草│90元    │85元    │1873│9365元│
│    │護手勁涼洗髮│          │          │        │          │
│    │精          │          │          │        │          │
├──┼──────┤          │          │        │          │
│ 2 │KDS薰衣草│          │          │        │          │
│    │護手洗髮精  │          │          │        │          │
├──┼──────┼─────┼─────┼────┼─────┤
│ 3 │KDS去屑洗│100元  │85元    │1447│21705│
│    │髮精        │          │          │        │元        │
├──┼──────┤          │          │        │          │
│ 4 │KDS水涵洗│          │          │        │          │
│    │髮精        │          │          │        │          │
├──┼──────┤          │          │        │          │
│ 5 │KDS純淨洗│          │          │        │          │
│    │髮精        │          │          │        │          │
├──┼──────┼─────┼─────┼────┼─────┤
│ 6 │髮物語精油  │300元  │250元  │840  │42000│
│    │            │          │          │        │元        │
├──┼──────┼─────┼─────┼────┼─────┤
│ 7 │髮物語果酸亮│225元  │210元  │1191│17865│
│    │彩染毛料    │          │          │        │元        │
├──┴──────┴─────┴─────┴────┴─────┤
│合計獲利:90935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