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昱翰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5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231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欄內所載「有期徒刑2 年7 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2 年7 月」,顯係「有期徒刑2 年8 月」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