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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琦政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一0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宣告刑關於「有期徒刑四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三月」。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附表編號四宣告刑關於「有期徒刑四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三月」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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