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豐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豐任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呂豐任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46、616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