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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卓春慧林家賢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謝國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國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6年6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謝國良住居所,由其同居人收受並生效,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4日,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6年6月20日屆滿。而被告於106年6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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