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錦淑
- 選任辯護人
- 黃意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如不服本判決而提起上訴時,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080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