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送達代收人
- 柏有為律師
- 原告
- 合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澄清
- 送達代收人
- 柏有為律師
- 被告
- 林建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法併同刑事案件審理,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上開案件經起訴後,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33號刑事案件審理後,於民國105年1月13日就林建助部分辯論終結,有刑事案卷可查。然而,原告於同年1月1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及本院電話記錄表可查,顯係辯論終結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