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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仁智簡仲頤林正雄

原告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宗
訴訟代理人
胡邵嵐
被告
蔡毓祥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毓祥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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