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2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朴簡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嘉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嘉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有訴訟糾紛,導致被告心生不滿,冒然為本件毀損犯行,且以磚塊擊破他人大門玻璃門方式毀損,雖不至恐嚇程度,然較一般單純毀損物品惡性為重,所為係屬不該,然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前有竊盜、妨害自由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786號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