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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299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朴簡字第29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嘉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嘉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有訴訟糾紛,導致被告心生不滿,冒然為本件毀損犯行,且以磚塊擊破他人大門玻璃門方式毀損,雖不至恐嚇程度,然較一般單純毀損物品惡性為重,所為係屬不該,然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前有竊盜、妨害自由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786號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29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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