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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仁智康敏郎簡仲頤

原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素勤
被告
江柏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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