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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坤志李東益李秋瑩

原告
張家豪
原告
陳湘云
被告
邱東泉
被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同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2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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