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張家豪 陳湘云 被 告 邱東泉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同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2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