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 原告
- 李永元 嘉義縣○○鄉○○村○○00000號
- 被告
- 温䄽䊅
- 被告
-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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