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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林坤志李秋瑩李東益
  •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 原告
    李永元
  • 被告
    温䄽䊅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原   告 李永元 嘉義縣○○鄉○○村○○00000號 被   告 温䄽䊅 被   告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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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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