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原 告 李永元 嘉義縣○○鄉○○村○○00000號 被 告 温䄽䊅 被 告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