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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育霖方宣恩張佐榕

原告
洪佩雯
被告
哀弘毅
被告
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三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對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4號,被告哀弘毅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其僱主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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