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吳育霖、方宣恩、張佐榕
- 法定代理人劉三奇
- 原告洪佩雯
- 被告哀弘毅、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洪佩雯 被 告 哀弘毅 被 告 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三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對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4號,被告哀弘毅之業務過 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其僱主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喬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