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撤沒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第三 人 東山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希 本院106 年度撤沒字第1 號被告撤銷沒收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山租賃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昱良、蔡楓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54 號),扣案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為該案被告2 人共同用以載運盜伐之木材之用,依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固非無見。然上開車輛為聲請人所有,有行照影本可稽,乃屬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所有之財產,而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