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昭文
- 選任辯護人
- 陳正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以被告施昭文於105年11月6日上午 7時20分許,至嘉義市東區南田市場「黑財商號」處,明知自己持有李昆鴻保管之菜刀應還給李昆鴻,且明知若不歸還而有肢體衝突,很可能造成對方受有傷害,施昭文卻基於未必故意,在李昆鴻欲拿回菜刀時與李昆鴻發生爭執,致使菜刀劃傷李昆鴻,使李昆鴻受有左大拇指切割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昆鴻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法律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