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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簡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正雄

原告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宗
訴訟代理人
胡邵嵐
被告
蔡毓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6 年度智簡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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