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榮宗
- 訴訟代理人
- 胡邵嵐
- 被告
- 蔡毓祥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毓祥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