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紘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紘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紘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及4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嘉簡字第11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