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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11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安家欣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安家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安家欣前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嘉簡字第13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1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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