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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盛昱

具 保 人 蔡秀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字第4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秀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盛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蔡秀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嘉簡字第1281號判處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而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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