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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坤志羅紫庭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8號

自訴人
歐陽文隆
被告
朱嘉益(年籍資料詳卷)

      柯又禎(年籍資料詳卷)

      黃詠珍(年籍資料詳卷)

      黃彥翰(年籍資料詳卷)

      王月梅(年籍資料詳卷)

      余平禧(年籍資料詳卷)

      羅進華(年籍資料詳卷)

      黃淑蘭(年籍資料詳卷)

      方月華(年籍資料詳卷)

      朱蜜麗(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本件自訴之法定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