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沅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265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 罪 事 實 一、辰○○於民國105年8月中旬,透過臉書「嘉義打工社團」,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自105 年8月18日起至同年9月9日止,與該名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接續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術,致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匯入、存入或轉帳方式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詳如附表所示,下稱人頭帳戶);再由欺集團某成員以通訊軟體「易信」通知辰○○至嘉義縣大林鎮三疊溪堤防橋下收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含提款密碼),由辰○○持之至嘉義縣○○鎮○○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冠林門市○○○縣 ○○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民城門市、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6鄰下潭底23之5號之統一超商慈苑門市、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大林中山路郵局、嘉義縣○○鎮○○路000○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梅林門市、嘉義縣○○鎮○○路000 號之彰化銀行大林分行、嘉義縣○○鄉○○路0號之民雄雙 福郵局、嘉義縣○○鎮○○街00○0號之大林郵局、嘉義縣 ○○鄉○○村○○路00號之民雄郵局等處所,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提領款項(即「車手」),並以提領款項總金額 約1%之比例作為報酬後,再將扣除報酬後之提領款項餘款攜至嘉義縣大林鎮三疊溪堤防橋下,交予同屬於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始分別報警處理,為警循線因而查獲。 二、案經楊麗卿等15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5至36、110至111、120至16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麗卿等15人、證人即被害人戊○○等3人、證 人葉枝程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5至6、59至61、69至71、80至82、91至92、101至103、107至108、117至118、127至130、148至149、157至158、161至163、173至175、186至188、198至199、204至205、209至211、230至231、243 至245頁),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人頭帳戶提款明細、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及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轉出明細查詢資料影本、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款憑條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VISA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VISA金融卡正反面影本、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郵局無摺存款單據影本、郵局存摺內頁影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LINE聊天紀錄翻拍照片13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7張、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0份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至8、16至56、58、62至68、73至79、83至90、93至100、104至106、 109至116、119至126、131至143、146至147、150至156、159至160、164至172、176至185、189至196、201至203、206 至208、212至229、232至242、246至250頁,本院卷第75至9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本案被告雖未親自實施詐騙告訴人楊麗卿等15人、被害人戊○○等3人,惟其配合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行騙,擔任車手領取金錢,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提款時,是約在嘉義縣大林鎮三疊溪防波堤見面,有2、3個人在場,他們會給我提款卡及手機,下午5點下班,也是約在 上開地點碰面,我再將提款卡、手機及現金交給他們,隔天再以同樣模式碰面、提款,每天都不同的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堪認被告與共犯即其他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其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本案犯行,均與二名以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與二名以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對於如附表編號1、14 所示之被害人戊○○、庚○○分別為各2次之詐騙行為, 及對於如附表編號8、12、16所示之告訴人申○○、辛○ ○、巳○○,分別為14次、3次、7次之詐騙行為,均係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各次之被害人、告訴人皆屬同一,詐騙手法復大致相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上開判例意旨,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各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我國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參與詐騙犯行,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擔任車手之期間,本件告訴人楊麗卿等15人、被害人戊○○等3人 ,其等遭詐騙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88萬1,427元,被告僅從中獲取約1%之報酬,尚未與告訴人楊麗卿等15人、被害人戊○○等3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暨被 告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養豬工作,父親與母親分居,現與母親同住,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 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 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本件告訴人楊麗卿等15人、被害人戊○○等3 人遭詐欺取財之金額,雖合計288萬1,427元,然被告僅從中抽取約1%作為報酬,如附表編號1至18之犯罪所得分別 為1,000元、200元、800元、100元、500元、100元、200 元、4,100元、300元、1,500元、2,000元、900元、1,500元、4,300元、500元、8,700元、1,500元、500元,合計28,700元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陳(見本院卷 第152至160頁),從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業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故本院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自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官佳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 金額 │被害人交付財│ 人頭帳戶 │ 所處之刑 │ │號│ │ │(新臺幣)│物之時間、地│ │ │ │ │ │ │ │點、方式 │ │ │ ├─┼───┼───────────┼─────┼──────┼───────┼───────┤ │ 1│戊○○│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2萬9,985元│105年8月20日│玉山銀行三重分│辰○○犯三人以│ │ │(未提│月20日16時46分許前某時│(不包括手│16時46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出告訴│,撥打電話予戊○○,假│續費15元)│南投縣草屯商│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冒超級函授考試資料之賣│ │工、ATM轉帳 │、戶名:丙○○│壹年壹月。未扣│ │ │ │家,謊稱因戊○○勾選錯├─────┼──────┼───────┤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誤致重複訂購,須取消扣│6萬9,989元│105年8月20日│玉山銀行三重分│臺幣壹仟元沒收│ │ │ │款云云,再撥打電話予林│ │下午5時14分 │行、帳號:808-│之,於全部或一│ │ │ │宜婷,佯作兆豐銀行客服│ │許、南投縣草│0000000000000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人員,謊稱須以自動櫃員│ │屯鎮新庄里芬│、戶名:丙○○│宜執行沒收時,│ │ │ │機查詢有無扣款、線上取│ │草路2段441號│ │追徵其價額。 │ │ │ │消須進行轉帳程序云云。│ │、網路ATM │ │ │ ├─┼───┼───────────┼─────┼──────┼───────┼───────┤ │ 2│楊麗卿│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2萬元 │105年8月19日│玉山銀行三重分│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18日10時許,透過手機│ │13時29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通訊軟體LINE,假冒楊麗│ │高雄巿左營區│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卿之友人「小慧」,謊稱│ │富民路356號 │、戶名:丙○○│壹年。未扣案之│ │ │ │遭人以電話騷擾,須更換│ │之左營新莊仔│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電話號碼,再於105年8月│ │郵局、ATM轉 │ │貳佰元沒收之,│ │ │ │19日10時許,以00000000│ │帳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79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予楊麗卿,佯以支票到期│ │ │ │行沒收時,追徵│ │ │ │為由,向楊麗卿借貸金錢│ │ │ │其價額。 │ │ │ │云云。 │ │ │ │ │ ├─┼───┼───────────┼─────┼──────┼───────┼───────┤ │ 3│午○○│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8萬元 │105年8月29日│中國信託銀行土│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8日15時38分許,撥打│ │13時許、高雄│城分行、帳號:│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電話予午○○,假冒蔣淑│ │巿苓雅區青年│0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真之不詳友人,佯以投資│ │一路29號之中│00、戶名:洪宥│壹年。未扣案之│ │ │ │運動器材為由,向午○○│ │國信託銀行東│勝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借貸金錢云云。 │ │高雄分行、無│ │捌佰元沒收之,│ │ │ │ │ │摺存款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4│丑○○│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9,432元( │105年8月20日│玉山銀行三重分│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0日16時33分許,撥打│不包括手續│17時48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電話予丑○○,假冒劍橋│費15元) │高雄巿三民區│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博思國際商業職場英檢中│ │澄清路635號 │、戶名:丙○○│壹年。未扣案之│ │ │ │心之人員,謊稱因會計作│ │之家樂福澄清│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業疏失致訂單有誤,須操│ │店、ATM轉帳 │ │壹佰元沒收之,│ │ │ │作自動櫃員機撤銷訂單云│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云。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5│卯○○│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5萬元(不 │105年8月22日│中國信託銀行右│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2日10時46分許,撥打│包括匯費30│11時59分許、│昌簡易型分行、│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電話予卯○○,假冒黃羨│元) │新北巿中和區│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音之友人楊芳美,佯以支│ │中興街132號 │00000000、戶名│壹年。未扣案之│ │ │ │票到期為由,向卯○○借│ │之中和大華郵│:蔡宗儒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貸金錢云云。 │ │局、跨行匯款│ │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6│未○○│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1萬123元 │105年8月22日│中國信託銀行右│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2日18時36分許,撥打│ │19時1分後某 │昌簡易型分行、│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電話予未○○,假冒環球│ │時、新北巿土│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唱片行之人員,謊稱訂購│ │城區明德路2 │00000000、戶名│壹年。未扣案之│ │ │ │數量有誤,須傳真至郵局│ │段58之1號之 │:蔡宗儒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云云,再於同日19時1分 │ │學府郵局、 │ │壹佰元沒收之,│ │ │ │許,撥打電話予未○○,│ │ATM轉帳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佯作郵局人員,謊稱須以│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自動櫃員機轉帳云云。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7│壬○○│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2萬元(不 │105年8月24日│玉山銀行板橋分│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4日11時許,撥打電話│包括匯費30│11時55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予壬○○,假冒壬○○之│元) │高雄巿茄萣區│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女陳秀玉,佯以與友人投│ │進學路158號 │、戶名:吳佳蓁│壹年。未扣案之│ │ │ │資為由,向壬○○借貸金│ │之茄萣郵局、│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錢云云。 │ │跨行匯款 │ │貳佰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8│申○○│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2萬9,985元│105年8月22日│中國信託銀行右│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2日20時30分許,撥打│ │20時49分許、│昌簡易型分行、│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電話予申○○,假冒超級│ │臺北巿南港區│帳號: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函授教育課程之賣家,謊│ │南港路1段313│00000000、戶名│壹年肆月。未扣│ │ │ │稱因重複訂購,須以自動│ │號之南港火車│:蔡宗儒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櫃員機解除重覆扣款設定│ │站B1大廳、 │ │臺幣肆仟壹佰元│ │ │ │云云。 │ │ATM轉帳 │ │沒收之,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2萬9,958元│105年8月22日│中國信託銀行右│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20時59分許、│昌簡易型分行、│時,追徵其價額│ │ │ │ │ │臺北巿南港區│帳號:000-0000│。 │ │ │ │ │ │南港路1段313│00000000、戶名│ │ │ │ │ │ │號之南港火車│:蔡宗儒 │ │ │ │ │ │ │站B1大廳、 │ │ │ │ │ │ │ │ATM轉帳 │ │ │ │ │ │ ├─────┼──────┼───────┤ │ │ │ │ │2萬9,985元│105年8月22日│中國信託銀行、│ │ │ │ │ │ │21時15分許、│帳號: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三重路66之3 │:不詳 │ │ │ │ │ │ │號之台新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2萬4,000元│105年8月22日│台新銀行、帳號│ │ │ │ │ │ │22時12分許、│:000-0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不詳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2日│臺灣銀行、帳號│ │ │ │ │ │ │22時29分許、│:000-0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鄒佩伶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2日│中國信託銀行、│ │ │ │ │ │ │22時34分許、│帳號: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不詳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2日│中國信託銀行右│ │ │ │ │ │ │22時39分許、│昌簡易型分行、│ │ │ │ │ │ │臺北巿南港區│帳號:000-0000│ │ │ │ │ │ │南港路3段48 │00000000、戶名│ │ │ │ │ │ │號之彰化銀行│:蔡宗儒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2萬9,985元│105年8月23日│臺灣銀行、帳號│ │ │ │ │ │ │0時9分許、臺│:000-00000000│ │ │ │ │ │ │北巿南港區南│00000000、戶名│ │ │ │ │ │ │港路3段48號 │:鄒佩伶 │ │ │ │ │ │ │之彰化銀行南│ │ │ │ │ │ │ │港分行、ATM │ │ │ │ │ │ │ │轉帳 │ │ │ │ │ │ ├─────┼──────┼───────┤ │ │ │ │ │2萬9,985元│105年8月23日│臺灣銀行、帳號│ │ │ │ │ │ │0時11分許、 │:000-0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鄒佩伶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 │ │ │ │ │ │ │ │ATM轉帳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3日│臺灣銀行、帳號│ │ │ │ │ │ │0時16分許、 │:000-0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鄒佩伶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3日│大眾銀行、帳號│ │ │ │ │ │ │0時21分許、 │:000-0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楊舒萍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3日│大眾銀行、帳號│ │ │ │ │ │ │0時24分許、 │:000-0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楊舒萍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3日│第一銀行、帳號│ │ │ │ │ │ │0時26分許、 │:000-0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戶名│ │ │ │ │ │ │南港路3段48 │:不詳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 ├─────┼──────┼───────┤ │ │ │ │ │3萬元 │105年8月23日│合作金庫銀行、│ │ │ │ │ │ │0時32分許、 │帳號:000-0000│ │ │ │ │ │ │臺北巿南港區│000000000000、│ │ │ │ │ │ │南港路3段48 │戶名:不詳 │ │ │ │ │ │ │號之彰化銀行│ │ │ │ │ │ │ │南港分行、現│ │ │ │ │ │ │ │金存款 │ │ │ ├─┼───┼───────────┼─────┼──────┼───────┼───────┤ │ 9│子○○│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3萬元(不 │105年8月24日│玉山銀行板橋分│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4日11時許,撥打電話│括手續費30│11時31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予子○○,假冒子○○之│元) │新北巿板橋區│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元極舞老師,佯以急需用│ │文化路2段382│、戶名:吳佳蓁│壹年。未扣案之│ │ │ │錢為由,向子○○借貸金│ │號之板信銀行│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錢云云。 │ │華江分行、臨│ │參佰元沒收之,│ │ │ │ │ │櫃匯款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10│甲○○│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15萬元(不│105年8月23日│玉山銀行板橋分│辰○○犯三人以│ │ │(未提│月23日11時許,撥打電話│包括匯費30│12時30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出告訴│予甲○○,假冒甲○○之│元) │雲林縣斗六巿│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友人林美玲,謊稱更換行│ │中山路89號之│、戶名:吳佳蓁│壹年壹月。未扣│ │ │ │動電話門號,再以098320│ │國泰世華銀行│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2571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 │斗六分行、臨│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甲○○,佯以週轉為由,│ │櫃匯款 │ │沒收之,於全部│ │ │ │向甲○○借貸金錢云云。│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1│丁○○│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20萬元(不│105年8月24日│玉山銀行基隆分│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4日10時許,撥打電話│包括匯費30│15時19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予丁○○,假冒丁○○之│元) │高雄巿前鎮區│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不詳房客,佯以週轉為由│ │保泰路355號 │、戶名:周尹翔│壹年壹月。未扣│ │ │ │,向丁○○借貸金錢云云│ │之國泰世華銀│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行前鎮分行、│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臨櫃匯款 │ │之,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2│辛○○│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3萬元(不 │105年8月30日│中國信託銀行土│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26日13時2分前某時, │包括手續費│13時2分許、 │城分行、帳號:│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撥打電話予辛○○,假冒│15元) │臺北巿中正區│0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辛○○之友人賴文影,謊│ │忠孝東路1段2│00、戶名:洪宥│壹年。未扣案之│ │ │ │稱更換行動電話門號,再│ │號之監察院郵│勝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 │局、ATM轉帳 │ │玖佰元沒收之,│ │ │ │號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與辛○○聯繫,佯以急用│3萬元(不 │105年8月30日│中國信託銀行土│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為由,向辛○○借貸金錢│包括匯費30│13時28分許、│城分行、帳號:│行沒收時,追徵│ │ │ │云云。 │元) │臺北巿中正區│000-0000000000│其價額。 │ │ │ │ │ │忠孝東路1段2│00、戶名:洪宥│ │ │ │ │ │ │號之監察院郵│勝 │ │ │ │ │ │ │局、跨行匯款│ │ │ │ │ │ ├─────┼──────┼───────┤ │ │ │ │ │3萬元(不 │105年8月31日│彰化銀行板橋光│ │ │ │ │ │包括匯費30│14時25分許、│復分行、帳號:│ │ │ │ │ │元) │新北巿新店區│000-0000000000│ │ │ │ │ │ │北宜路1段47 │9700、戶名:江│ │ │ │ │ │ │號之碧潭郵局│昇龍 │ │ │ │ │ │ │、跨行匯款 │ │ │ ├─┼───┼───────────┼─────┼──────┼───────┼───────┤ │13│乙○○│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15萬元 │105年9月5日 │福山郵局、帳號│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5日11時前某時,撥打 │ │11時許、高雄│:000-00000000│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電話予乙○○,假冒吳昔│ │巿大寮區鳳林│052307、戶名:│罪,處有期徒刑│ │ │ │珠之同學郭金惠,佯以開│ │三路530號之 │李子豪 │壹年壹月。未扣│ │ │ │票出現問題為由,向吳昔│ │大寮郵局、無│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珠借貸金錢云云。 │ │摺存款 │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4│庚○○│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30萬元(不│105年9月7日 │板橋海山郵局、│辰○○犯三人以│ │ │(未提│月7日12時22分前某時、 │包括匯費30│12時22分許、│帳號:000-0000│上共同詐欺取財│ │ │出告訴│105年9月8日13時16分前 │元) │屏東縣萬丹鄉│0000000000、戶│罪,處有期徒刑│ │ │) │某時,撥打電話予庚○○│ │萬丹路1段402│名:蔡侑潔 │壹年伍月。未扣│ │ │ │,假冒庚○○之老闆娘,│ │號之萬丹郵局│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佯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柯│ │、臨櫃匯款 │ │臺幣肆仟參佰元│ │ │ ├麗香借貸金錢云云。 ├─────┼──────┼───────┤沒收之,於全部│ │ │ │ │13萬8,000 │105年9月8日 │苗栗頭份郵局、│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元(不包括│13時16分許、│帳號:000-0000│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匯費30元)│屏東縣萬丹鄉│0000000000、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萬丹路1段402│名:陳木忠 │。 │ │ │ │ │ │號之萬丹郵局│ │ │ │ │ │ │ │、臨櫃匯款 │ │ │ ├─┼───┼───────────┼─────┼──────┼───────┼───────┤ │15│侯盧碧│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5萬元 │105年9月9日 │苗栗頭份郵局、│辰○○犯三人以│ │ │華(提│月9日10時許,撥打電話 │ │10時57分許、│帳號:000-0000│上共同詐欺取財│ │ │出告訴│予己○○○,假冒侯盧碧│ │,高雄巿小港│0000000000、戶│罪,處有期徒刑│ │ │) │華之友人黃春德,佯以經│ │區小港一街1 │名:陳木忠 │壹年。未扣案之│ │ │ │濟有問題為由,向侯盧碧│ │號之小港郵局│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華借貸金錢云云。 │ │、臨櫃匯款 │ │伍佰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16│巳○○│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10萬元(不│105年8月19日│中國信託銀行雙│辰○○犯三人以│ │ │(提出│月18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包括匯費30│10時55分許、│和分行、帳號:│上共同詐欺取財│ │ │告訴)│巳○○,假冒巳○○之友│元) │臺北巿中正區│000-000000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人張嘉玲,謊稱更換行動│ │濟南路1段1號│21、戶名:王嘉│壹年玖月。未扣│ │ │ │電話門號,再以00000000│ │之立法院郵局│鵬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3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 │、跨行匯款 │ │臺幣捌仟柒佰元│ │ │ │予巳○○,佯以急需金錢├─────┼──────┼───────┤沒收之,於全部│ │ │ │軋票為由,向巳○○借貸│15萬元(不│105年8月19日│中國信託銀行右│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金錢云云。 │包括匯費30│某時許、臺北│昌簡易型分行、│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元) │巿中正區中山│帳號:000-0000│時,追徵其價額│ │ │ │ │ │南路1號之臺 │00000000、戶名│。 │ │ │ │ │ │灣銀行群賢分│:蔡宗儒 │ │ │ │ │ │ │行、臨櫃匯款│ │ │ │ │ │ ├─────┼──────┼───────┤ │ │ │ │ │15萬元(不│105年8月19日│中國信託銀行西│ │ │ │ │ │包括匯費30│某時許、臺北│臺南分行、帳號│ │ │ │ │ │元) │巿中正區中山│:000-00000000│ │ │ │ │ │ │南路1號之臺 │8366、戶名:王│ │ │ │ │ │ │灣銀行群賢分│國豐 │ │ │ │ │ │ │行、臨櫃匯款│ │ │ │ │ │ ├─────┼──────┼───────┤ │ │ │ │ │10萬元(不│105年8月22日│臺南安南郵局、│ │ │ │ │ │包括匯費30│10時59分許、│00000000000000│ │ │ │ │ │元) │臺北巿中正區│、戶名:張哲源│ │ │ │ │ │ │濟南路1段1號│ │ │ │ │ │ │ │之立法院郵局│ │ │ │ │ │ │ │、臨櫃匯款 │ │ │ │ │ │ ├─────┼──────┼───────┤ │ │ │ │ │15萬元(不│105年8月22日│大眾銀行南屯分│ │ │ │ │ │包括匯費30│某時許、臺北│行、帳號:814-│ │ │ │ │ │元) │巿中正區中山│000000000000、│ │ │ │ │ │ │南路1號之臺 │戶名:楊舒萍 │ │ │ │ │ │ │灣銀行群賢分│ │ │ │ │ │ │ │行、臨櫃匯款│ │ │ │ │ │ ├─────┼──────┼───────┤ │ │ │ │ │10萬元 │105年8月22日│臺灣銀行新竹分│ │ │ │ │ │ │14時54分許、│行、帳號004-01│ │ │ │ │ │ │臺北巿中正區│0000000000、戶│ │ │ │ │ │ │中山南路1號 │名:鄒佩伶 │ │ │ │ │ │ │之臺灣銀行群│ │ │ │ │ │ │ │賢分行、無摺│ │ │ │ │ │ │ │存款 │ │ │ │ │ │ ├─────┼──────┼───────┤ │ │ │ │ │12萬元(不│105年8月24日│高雄銀行營業部│ │ │ │ │ │包括匯費30│11時53分許、│、帳號000-0000│ │ │ │ │ │元) │臺北巿中正區│00000000、戶名│ │ │ │ │ │ │濟南路1段1號│:倪豪志 │ │ │ │ │ │ │之立法院郵局│ │ │ │ │ │ │ │、跨行匯款 │ │ │ ├─┼───┼───────────┼─────┼──────┼───────┼───────┤ │17│黃陳麗│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15萬元(不│105年8月18日│玉山銀行三重分│辰○○犯三人以│ │ │華(提│月18日10時30分許,撥打│包括匯費30│12時36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出告訴│電話予寅○○○,假冒黃│元) │嘉義縣中埔鄉│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陳麗華之友人「甘蔗大姐│ │和興村中華路│、戶名:丙○○│壹年壹月。未扣│ │ │ │」,佯以急用為由,向黃│ │889號之中埔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陳麗華借貸金錢云云。 │ │後庄郵局、跨│ │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 │行匯款 │ │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8│陳蕭秀│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5萬元 │105年8月25日│玉山銀行基隆分│辰○○犯三人以│ │ │珠(提│月25日11時許,利用手機│ │11時52分許、│行、帳號:808-│上共同詐欺取財│ │ │出告訴│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 │臺北巿中山區│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癸○○○,假冒癸○○○│ │松江路111號 │、戶名:周尹翔│壹年。未扣案之│ │ │ │之友人陳秀蓮,佯以急用│ │之玉山銀行城│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為由,向癸○○○借貸金│ │東分行、無摺│ │伍佰元沒收之,│ │ │ │錢云云。 │ │存款(委由其│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女陳雅琴匯款│ │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