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 告 昶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柔 被 告 翁惠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翁惠鈴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同年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