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 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素勤 被 告 江佳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5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