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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蘇姵文涂啟夫李依達

原告
李嘉睿
訴訟代理人
李憲義
被告
楊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 255號(後改分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53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涂啟夫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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