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鄭建志
- 原告
- 鄭庭芳
- 原告
- 朱麗娟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惠珍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被告
- 莊富吉
- 被告
- 怡匡農產行即陳威旭
- 被告
- 嘉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唐銘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9號案件(嗣改分為107 年度嘉交簡字第86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