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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佩韻張志偉陳嘉臨

原告
鄭建志
原告
鄭庭芳
原告
朱麗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告
莊富吉
被告
怡匡農產行即陳威旭
被告
嘉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唐銘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9號案件(嗣改分為107 年度嘉交簡字第86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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