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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仁智林正雄康敏郎

原告
洪得利
被告
陳峰乾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嘉簡字第1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莊良坤 莊良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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