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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本院裁定更正(108年執字第446號),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羅珮瑜」之姓名,應更正為「羅珮」。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羅珮之姓名有誤寫成「羅珮瑜」之情形,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是應予更正被告之姓名為「羅珮」,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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