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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育霖方宣恩張佐榕

原告
麗思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塔斯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被告
鴻利福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賴加淋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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