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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卓春慧林家賢黃逸寧

原告
莊周瑟
被告
張曆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莊周瑟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1號,被告張曆和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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