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宜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2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宜宏所犯如附表所示肆拾肆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宜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附表編號33犯罪日期「13時」應更正為「17時」)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