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孝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孝華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孝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7月2日)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