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昱又
- 被告
- 洪翌維
- 被告
- 許紋婷
- 被告
- 許小妹
- 被告
- 黃惠盈
- 被告
- 蔡雅媛
-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湯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訴被告 6人背信等案件,自訴人雖曾委任林憲同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然自訴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陳報與上開律師解除委任關係,有刑事聲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參,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