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黃佩韻、張志偉、陳嘉臨
- 原告鄭建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鄭建志 鄭庭芳 朱麗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律師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莊富吉 怡匡農產行即陳威旭 嘉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唐銘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19號案件(嗣改分為107 年度嘉交簡字第86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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