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育儀 被 告 黃國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5 年度偵續一字第10、11、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緩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蘇育儀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 款之罪,受刑人即被告黃國章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續一字第 10、11、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蘇育儀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黃國章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各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蘇育儀、黃國章於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相關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中,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此因供犯罪所用之物,既與犯罪本身具有密切關係,則透過剝奪所有權的沒收宣示,除能預防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之外,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權決心的訊息,對物之所有權人濫用其使用權利,產生更強烈的懲戒作用,寓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326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蘇育儀、黃國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偵查後,以105年度偵續一字第 10、11、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於107年11月6日屆滿,且緩起訴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 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二)然而,觀諸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即知,被告蘇育儀係三鉢紙業有限公司(下稱三鉢公司)之廠務管理,因其與三鉢公司負責人顏俊汀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所定方式清除公司產出之漿紙污泥,反交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人處理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公訴人因認被告蘇育儀與三鉢公司負責人顏俊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2款之違法清除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而附表一所示扣案物,係司法警察持本院搜索票前往三鉢公司搜索時扣得之物,依卷內事證可知,當時係因被告蘇育儀在場,又為公司廠務管理,司法警察始於相關扣押文件上之所有人欄記載被告蘇育儀,惟附表一所示扣案物,概屬被告蘇育儀當時任職之三鉢公司在營業、帳務方面之相關資料,以及公司內設備物品,所有權應屬具有獨立法人格之三鉢公司所有,而被告蘇育儀非三鉢公司負責人,故此部分扣案物顯非被告蘇育儀所有,聲請人認屬被告蘇育儀所有而聲請沒收,依上開刑法規定已有未合,遑論聲請人亦無說明附表一所示扣案物與被告蘇育儀或三鉢公司負責人顏俊汀在實行上開犯罪間之關聯性為何。從而,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則為司法警察持本院搜索票前往意達行搜索後扣得,雖意達行即係被告黃國章之獨資商號,此部分扣案物雖可認確為被告黃國章告所有,然依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之認定,被告黃國章係因未領有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在竊佔他人土地後,復同意前開為三鉢公司違法清除漿紙污泥之人,將三鉢公司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傾倒在其竊佔之土地,因認其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罪嫌,則附表二所示扣案物予以沒收之前提,當應判斷是否與被告黃國章前揭犯罪之實行上有直接關係。綜觀附表二所示扣案物,為意達行之帳務紀錄,及對外營業所產生之單據,雖可證明意達行之相關交易情況,但對於被告黃國章本件犯罪之實行,是否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等效果,而可認定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未見聲請人有何說明或論證,是其此部分聲請,同礙難准許,應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懿庭 附表一: ┌──┬───────┬───────┬──┬──┐ │編號│扣押地點 │扣押物品 │數量│備註│ ├──┼───────┼───────┼──┼──┤ │ 1 │址設○○縣○○│一般事業廢棄物│4本 │ │ │ │鄉○○○00號之│處理合約書 │ │ │ ├──┤○○公司 ├───────┼──┼──┤ │ 2 │ │事業廢棄物清運│1本 │ │ │ │ │合約書(台液公│ │ │ │ │ │司) │ │ │ ├──┤ ├───────┼──┼──┤ │ 3 │ │廢棄物清運合約│1本 │ │ │ │ │書(鴻漢公司)│ │ │ ├──┤ ├───────┼──┼──┤ │ 4 │ │委託清運合約書│1張 │ │ │ │ │(永順利公司)│ │ │ ├──┤ ├───────┼──┼──┤ │ 5 │ │一般事業廢棄物│1本 │ │ │ │ │清除合約書(泓│ │ │ │ │ │璟公司) │ │ │ ├──┤ ├───────┼──┼──┤ │ 6 │ │一般事業廢棄物│1本 │ │ │ │ │代清除合約書(│ │ │ │ │ │德爭公司) │ │ │ ├──┤ ├───────┼──┼──┤ │ 7 │ │一般廢棄物再利│1本 │ │ │ │ │用處理合約書(│ │ │ │ │ │金碩公司) │ │ │ ├──┤ ├───────┼──┼──┤ │ 8 │ │清除合約書(上│1本 │ │ │ │ │將公司) │ │ │ ├──┤ ├───────┼──┼──┤ │ 9 │ │一般事業廢棄物│1本 │ │ │ │ │再利用處理合約│ │ │ │ │ │書(茂盛公司)│ │ │ ├──┤ ├───────┼──┼──┤ │ 10 │ │廢棄物再利用契│1本 │ │ │ │ │約書(合利興公│ │ │ │ │ │司) │ │ │ ├──┤ ├───────┼──┼──┤ │ 11 │ │現金收支簿⑴ │1本 │ │ ├──┤ ├───────┼──┼──┤ │ 12 │ │現金收支簿⑵ │1本 │ │ ├──┤ ├───────┼──┼──┤ │ 13 │ │現金收支簿⑶ │1本 │ │ ├──┤ ├───────┼──┼──┤ │ 14 │ │現金收支簿⑷ │1本 │ │ ├──┤ ├───────┼──┼──┤ │ 15 │ │現金收支簿⑸ │1本 │ │ ├──┤ ├───────┼──┼──┤ │ 16 │ │現金收支簿⑹ │1本 │ │ ├──┤ ├───────┼──┼──┤ │ 17 │ │統一發票 │2張 │ │ ├──┤ ├───────┼──┼──┤ │ 18 │ │通訊錄 │3張 │ │ ├──┤ ├───────┼──┼──┤ │ 19 │ │支票收支簿 │1本 │ │ ├──┤ ├───────┼──┼──┤ │ 20 │ │兆豐銀行國內匯│1本 │ │ │ │ │款申請書 │ │ │ ├──┤ ├───────┼──┼──┤ │ 21 │ │事業廢棄物清理│1本 │ │ │ │ │紀錄表 │ │ │ ├──┤ ├───────┼──┼──┤ │ 22 │ │污泥進出紀錄表│1本 │ │ ├──┤ ├───────┼──┼──┤ │ 23 │ │廢水處理設備管│1本 │ │ │ │ │理月報表 │ │ │ ├──┤ ├───────┼──┼──┤ │ 24 │ │進貨統一發票明│3張 │ │ │ │ │細表 │ │ │ ├──┤ ├───────┼──┼──┤ │ 25 │ │三鉢公司錄影機│2台 │ │ │ │ │主機 │ │ │ ├──┤ ├───────┼──┼──┤ │ 26 │ │三鉢公司顯示器│1台 │ │ │ │ │(含電源線、傳│ │ │ │ │ │輸線、遙控器、│ │ │ │ │ │變壓)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地點 │扣押物品 │數量│備註│ ├──┼───────┼───────┼──┼──┤ │ 1 │址設○○縣○○│意達行帳冊 │1本 │ │ ├──┤鄉○○村0鄰○ ├───────┼──┼──┤ │ 2 │○00號之○○行│估價單-1 │1本 │ │ ├──┤ ├───────┼──┼──┤ │ 3 │ │估價單-2 │1本 │ │ ├──┤ ├───────┼──┼──┤ │ 4 │ │向捷順企業社購│19張│ │ │ │ │土收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