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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志偉陳嘉臨黃美綾

原告
郭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告
葉水發
被告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6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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