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郭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葉水發 被 告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6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