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2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一0七年度嘉簡字第一二九五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應更正為「羅珮」。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被告姓名「羅珮」誤載為「羅珮瑜」,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