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8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政國因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 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霹靂國際整 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 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喬琳 附件: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387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犯 罪 事 實 一、陳政國明知「霹靂開天記之創神篇下闕第19章至21章、第23章至24章」、「霹靂謎城之九輪異譜第7章、第13章」、「 霹靂狼煙之萬界塵濤第5章至6章」、「霹靂仙魔鏖鋒Ⅱ斬魔錄第4章、第21章至22章、第24章、第49章至54章、第57章 」等影片,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所製作而擁有著作財產權,並專屬授權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霹靂公司)發行DVD影音光碟之視 聽著作,非經霹靂公司或大霹靂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月3日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在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先將其所購買內有上開影片之DVD影音光碟,以電腦程式破解,並轉檔而重製 上開影片至電腦硬碟,再連線上網公開傳輸至其以帳號為「joe049」向隨意窩Xuite網站申請之個人網路空間「國仔的 影音」,供不特定人得隨時點選觀看上開影片檔案。 二、案經大霹靂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