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張佐榕
- 被告陳冠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冠銘因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 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喬琳 附件: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156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一、陳冠銘明知其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mingxian.live 」 所刊登之「辣味小雞麵」照片,非自己所原創,係他人擁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非法重製,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 某時許,在其嘉義市○區○○街00號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Google網站上,未取得授權,擅自將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威誠公司)所拍攝之辣味小雞麵彩色照片,下載重製在其上開拍賣網頁上,做為宣傳行銷之用。 二、案經全球威誠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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