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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3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翊鈞

      劉曉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甲○○、乙○○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之自白」,並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於本院調查程序時自承:我是從民國106年12月開始販賣,至107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止,獲利新臺幣(下同)22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是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權商品罪,雖有未洽,惟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條相同,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然本院仍當庭告知被告2人,以俾防禦(見本院卷第32頁)。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不另論罪。

三、被告2人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營業性行為,期間自106年12月某日起至107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止,係在接續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等販賣行為縱有數個,仍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2人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2人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犯行非但造成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未能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並衡酌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價格,渠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獲利22萬元,均由被告甲○○獲得,並未分給被告乙○○,且被告乙○○並未獲得任何好處,為被告2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所供陳(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業與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柏蒂溫達妮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需分別賠償上揭告訴人2人,現尚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談和解中,有陳報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尚未和被害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達成和解,及渠等犯罪之節情、角色之分工,所獲得之利益,暨①被告甲○○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被告乙○○、父親、弟弟、妹妹同住,弟弟、妹妹(分別就讀國小、國中)尚未成年,其與父親從事服務業,月薪各2萬3,500元,被告乙○○並未上班,住在租屋透天房屋中,月租2萬5,000元;②被告乙○○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被告甲○○、先生、2個未成年子女同住,其為家管,被告甲○○、先生從事服務業,月薪各2萬3,500元,住在租屋透天房屋中,月租2萬5,000元,及其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2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在渠等所犯罪名項下,各宣告沒收之。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為被告甲○○所有,預備供渠等犯本件犯罪所用;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係被告乙○○所有,供渠等犯本件犯罪所用;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物,俱為被告甲○○所有,供渠等犯本件犯罪所用,此據被告32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所供陳,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渠等所犯罪名項下,均諭知沒收之。

(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之所有權剝奪,係人民財產權之合法干預,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追徵或抵償,性質為刑罰之應報,基於刑止一身原則,實際上無所得者,自無從剝奪沒收,是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以各該正犯各別實際所得為限,於各該正犯主刑項下就原物諭知沒收,或就原物之替代價值利益加以追繳、追徵或抵償,不得諭知連帶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㈡參照)。被告2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獲利22萬元,均由被告甲○○獲得,並未分給被告乙○○,且被告乙○○並未獲得任何好處,業如前述,故未扣案之其等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22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在被告甲○○所犯罪名項下,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461號
    被      告  甲○○  
                乙○○  
上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係母子,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證
    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
    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渠等亦明知
    向微信通訊軟體上之香港地區賣家「Paris巴黎斯」、「高
    品匯」及「外單包舖」所購入、或前往大陸地區批貨購買之
    附表二之商品均為仿冒品,竟仍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12月間起,在嘉義市
    ○區○○○路000○0號住所2樓,操作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
    臉書社群網站,登入甲○○向臉書社群網站所申請之「躲貓
    貓-直播」帳戶後,以網路直播販售之方式,供不特定之買
    家於直播時段下標選購,買家將價金匯入甲○○設於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甲○○再以便利超商店
    到店之方式出貨予買家。嗣於107年4月24日13時23分許,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
    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其零配件、iph
    one7手機1支、iphone8手機1支、書證14本、臉書直播訂單
    筆記1批,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柏蒂溫妮達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柏溫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
    稱路易威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
    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品目錄表、查扣物品數量清冊、查獲照片4張、臉書直播畫
    面、採證物商品照片、匯款紀錄、寄件單據、統一超商106
    年12月25日統超字第20170001536號函、中國信託銀行106年
    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4550號函附之客戶資料等
    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鑑定結果,亦
    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誤,此有固喜公司、柏溫公司、路易
    威登公司、聖羅蘭公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含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卡地亞國際有
    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布拜里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等在卷可參
    。被告二人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及乙○○所為,均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
    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甲○○、乙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
    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
    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等以一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
    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4之仿冒商標商
    品及其商標品牌零配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至28之iphone7手機1支、iphone8手
    機1支、書證14本、臉書直播訂單筆記1批,係被告甲○○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檢察官  陳  昭  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菁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指定商品                │侵權總市值  │
├───┼──────┼─────┼────────────┼──────┤
│1     │固喜固喜歡公│00000000  │手提包、錢包、皮包、皮帶│168萬1195元 │
│      │司(GUCCI) ├─────┼────────────┤            │
│      │(告訴)    │00000000  │非貴重金屬錢包、手提袋、│            │
│      │            │          │服飾用皮帶              │            │
│      │            ├─────┼────────────┤            │
│      │            │00000000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皮夾│            │
│      │            ├─────┼────────────┤            │
│      │            │00000000  │服飾用皮帶              │            │
│      │            ├─────┼────────────┤            │
│      │            │00000000  │眼鏡、太陽眼鏡          │            │
│      │            ├─────┼────────────┤            │
│      │            │00000000  │布製成之服飾用皮皮帶    │            │
│      │            ├─────┼────────────┤            │
│      │            │00000000  │眼鏡、太陽眼鏡          │            │
├───┼──────┼─────┼────────────┼──────┤
│2     │柏蒂溫妮達股│00000000  │書包、袋子、手提袋、手提│34萬9017元  │
│      │份有限公司(│          │箱、皮夾、小錢包、公事包│            │
│      │BOTTEGA VENE│          │、公文夾、行李箱        │            │
│      │TA,下稱BV)├─────┼────────────┤            │
│      │(告訴)    │00000000  │皮製帶                  │            │
│      │            │          │                        │            │
│      │            │          │                        │            │
├───┼──────┼─────┼────────────┼──────┤
│3     │法商路易威登│00000000  │皮革及人造皮;旅行袋,行│244萬5700元 │
│      │馬爾悌耶公司├─────┤李箱,旅行用皮夾,旅行用│            │
│      │(LOUIS     │00000000  │皮件,皮箱,手提行李箱,│            │
│      │VUITT ON,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不│            │
│      │稱LV)(告訴│00000000  │含化粧用品之化粧箱,背囊│            │
│      │)          ├─────┤,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手│            │
│      │            │00000000  │提袋,公事箱,公事包,錢│            │
│      │            ├─────┤囊,口袋型皮夾,小錢包,│            │
│      │            │00000000  │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雨│            │
│      │            ├─────┤傘等。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00  │                        │            │
├───┼──────┼─────┼────────────┼──────┤
│4     │伊芙聖羅蘭公│00000000  │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司(YVES    │          │皮夾、行李箱袋          │            │
│      │SAINT       ├─────┼────────────┤            │
│      │LAURENT,下 │00000000  │皮革及人造皮革(仿皮革)│            │
│      │稱YSL)     │          │、獸皮及人造獸皮;手提包│            │
│      │            │          │、肩包、郵差包、大型手提│            │
│      │            │          │包(托特包)、行李箱、皮│            │
│      │            │          │夾、錢包、名片皮夾、公文│            │
│      │            │          │包、公事包、書袋、書包、│            │
│      │            │          │沙灘袋、運動袋、皮帶上腰│            │
│      │            │          │包、旅行用吊袋、皮箱、旅│            │
│      │            │          │行箱、旅行袋、背包、購物│            │
│      │            │          │袋、女用無帶手拿包、零錢│            │
│      │            │          │包、化妝箱、盥洗包(空)│            │
│      │            │          │、旅行用服裝袋、旅行箱套│            │
│      │            │          │組;鑰匙包(皮製);傘、│            │
│      │            │          │陽傘、手杖;動物用韁繩、│            │
│      │            │          │鞭、馬具等。            │            │
│      │            ├─────┼────────────┤            │
│      │            │00000000  │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            │          │皮夾、行李箱袋          │            │
├───┼──────┼─────┼────────────┼──────┤
│5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  │各種眼鏡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CHANEL)  │00000000  │各種皮包、皮夾          │            │
├───┼──────┼─────┼────────────┼──────┤
│6     │台灣寶格麗股│00000000  │手提箱袋                │            │
│      │份有限公司(│          │                        │            │
│      │BVLGARI)   │          │                        │            │
├───┼──────┼─────┼────────────┼──────┤
│7     │瑞士商卡地亞│00000000  │眼鏡                    │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CARTIER) │          │                        │            │
├───┼──────┼─────┼────────────┼──────┤
│8     │義大利商芬蒂│00000000  │眼鏡、太陽眼鏡          │            │
│      │艾德有限公司├─────┼────────────┤            │
│      │(FENDI)   │00000000  │手提箱袋                │            │
├───┼──────┼─────┼────────────┼──────┤
│9     │英商布拜里公│00000000  │背袋                    │            │
│      │司(BURBERRY├─────┼────────────┤            │
│      │)          │00000000  │太陽眼鏡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FENDI商標眼鏡             │1件                   │
├──┼─────────────┼───────────┤
│2   │FENDI商標包包             │1件                   │
├──┼─────────────┼───────────┤
│3   │BVLGARI商標包包           │1件                   │
├──┼─────────────┼───────────┤
│4   │BURBERRY商標包包          │2件                   │
├──┼─────────────┼───────────┤
│5   │BURBERRY商標眼鏡          │1件                   │
├──┼─────────────┼───────────┤
│6   │BV商標皮夾                │7件                   │
├──┼─────────────┼───────────┤
│7   │BV商標包包                │1件                   │
├──┼─────────────┼───────────┤
│8   │BV商標皮帶                │1件                   │
├──┼─────────────┼───────────┤
│9   │MIU MIU商標眼鏡           │4件                   │
├──┼─────────────┼───────────┤
│10  │CARTIER商標眼鏡           │4件                   │
├──┼─────────────┼───────────┤
│11  │GUCCI商標包包             │27件                  │
├──┼─────────────┼───────────┤
│12  │GUCCI商標皮帶             │8件                   │
├──┼─────────────┼───────────┤
│13  │GUCCI商標眼鏡             │12件                  │
├──┼─────────────┼───────────┤
│14  │LV商標包包                │34件                  │
├──┼─────────────┼───────────┤
│15  │LV商標皮夾                │2件                   │
├──┼─────────────┼───────────┤
│16  │LV商標皮帶                │7件                   │
├──┼─────────────┼───────────┤
│17  │CHANEL商標眼鏡            │7件                   │
├──┼─────────────┼───────────┤
│18  │CHANEL商標皮夾            │1件                   │
├──┼─────────────┼───────────┤
│19  │CHANEL商標包包            │51件                  │
├──┼─────────────┼───────────┤
│20  │YSL商標包包               │22件                  │
├──┼─────────────┼───────────┤
│21  │VERSACE商標外套           │2件                   │
├──┼─────────────┼───────────┤
│22  │VERSACE商標褲子           │2件                   │
├──┼─────────────┼───────────┤
│23  │VERSACE商標皮帶           │2件                   │
├──┼─────────────┼───────────┤
│24  │各商標品牌零配件(含保卡、│179件                 │
│    │包裝袋、紙盒)            │                      │
├──┼─────────────┼───────────┤
│25  │iphone7手機               │1支                   │
├──┼─────────────┼───────────┤
│26  │iphone8手機               │1支                   │
├──┼─────────────┼───────────┤
│27  │書證                      │14本                  │
├──┼─────────────┼───────────┤
│28  │臉書直播訂單筆記          │1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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