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孝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孝華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孝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7月2日)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