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耀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更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耀陞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6年7月31日)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