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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耀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更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耀陞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6年7月31日)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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