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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蘇姵文涂啟夫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號

自訴人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被告
洪翌維
被告
許紋婷
被告
許小妹
被告
黃惠盈
被告
蔡雅媛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訴被告 6人背信等案件,自訴人雖曾委任林憲同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然自訴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陳報與上開律師解除委任關係,有刑事聲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參,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涂啟夫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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