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被 告 洪翌維 許紋婷 許小妹 黃惠盈 蔡雅媛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訴被告 6人背信等案件,自訴人雖曾委任林憲同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然自訴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陳報與上開律師解除委任關係,有刑事聲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參,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涂啟夫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