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昱又
- 被告
- 洪翌維
- 被告
- 許紋婷
- 被告
- 許小妹
- 被告
- 黃惠盈
- 被告
- 蔡雅媛
-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湯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提起自訴時雖曾委任自訴代理人林憲同律師,惟於民國108年1月31日陳報與上開律師解除委任關係,有刑事聲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參,是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本院依前揭規定,於108年2月14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9日送達自訴人之營業處所及自訴人法定代理人之居所,並均由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親自簽收乙情,有本院裁定正本、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參本院卷五第139至145頁)。惟前揭裁定送達自訴人後,迄今已逾5日仍未見自訴人補正,其提起自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自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