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2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証結 選任辯護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5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証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証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 27日間,在嘉義縣中埔鄉、水上鄉等處(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王○○,並收取1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對價(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對價)。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甚明。查被告張証結、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就以下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15至119頁、第228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等表示意見,無礙於被告之彈劾詰問權,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行,業據被告張証結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販賣對象蔡○○、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警卷第15至25頁、第31至43頁,偵卷第51至54頁、第71至73頁、第295至300頁、第317至318頁)相符,此外復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均詳附表一、二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所持用門號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107年度聲監續字第00066號、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06號、107年度聲監續字第000157號通 訊監察書、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000291號搜索票、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3至24頁、第41至43頁、第67至69頁、第71至75頁、第77至82頁、偵卷第139至 140頁、第143至144頁、第305至30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應可認定。 二、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罪科以重度刑責。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行為人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衡諸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且為政府查緝之違禁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重罪,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無何交情可言之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附表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均是為賺取量差以供自己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14頁),則既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並收取代價而取量差施用,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具有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為各次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均應分別論罪處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為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2於警詢及審判中均已自白,且因 被告之自白而免除冗長刑事訴訟詰問與調查程序之耗費,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要件,爰 依上開規定就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2之各 次犯行均減輕其刑。另辯護人固然就附表二編號1之部分 為被告辯護為亦有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32頁),惟查,被告就附表 二編號1部分於警詢中供稱:非如證人王○○所述,因為 證人王○○為伊學長,伊就不跟他收錢等語(見警卷第9 頁);另於偵查中辯稱:伊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王○○,這次是伊跟證人王○○一起施用伊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偵字第289頁),是就此部分並無於調查之偵查階 段自白,是就本次犯行無法爰以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2.被告於警詢曾供出其毒品來源為案外人即綽號「高麗」之蔡○○,案外人並坦承確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一情,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7年9月19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及調查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83至195頁),是就本案附表一、二部分,均有因被告供述且案外人坦承而查獲上游,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 其刑。另依法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部分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且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報酬供應生活所需,竟販賣毒品牟利,並衡量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對象及數量價額,惟慮及犯後終能均坦承犯行;暨兼衡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過去從事司機工作、未婚、有2位女兒、入監前與母親、女兒及同居人同住、勉 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30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五、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本案被告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獲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販賣毒品所得,應分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1支為 被告所有,分別係用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犯行使用一情,業據被告自承及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見本院卷第114頁),爰就販賣毒品之犯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毛重0.25公克、0.26 公克、0.4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 0.43公克、0.45公克、0.74公克)、夾鏈袋7包、電子磅 秤1個、吸管3支、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已使用之注 射針筒2支、未使用之注射針筒11支,均無證據顯示與本 案有關,且被告已於另案之施用毒品案件自承為該案施用毒品所使用、剩餘,並已宣告沒收(見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505號判決);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枚)1支亦經被告表示係日常玩遊戲使用(見本院卷第114頁),是既均與本案無關,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志川、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購毒者│交易毒品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及所│罪刑(含沒收) │ │號│ │地點、方式、價格│持門號 │ │ │ │ │ │ │ │ ├─┼───┼────────┼────────┼──────────┤ │1│蔡○○│被告於107年2月23│警卷第4頁 │張証結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以門號00000000│受監察人(A)0958 │,處有期徒刑貳年。扣│ │ │ │52號與蔡○○0919│260952 │案之門號○九五八二六│ │ │ │604772號之門號聯│非監察號碼(B)091│○九五二號行動電話(│ │ │ │絡購毒事宜後,遂│0000000 │含SIM卡壹枚)壹支沒 │ │ │ │於同日16時許在嘉│107/02/23 11:15:│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義縣中埔鄉○○村│57至11:17:55(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 │ │ │某產業道路旁苗圃│話)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販賣新臺幣(下同)│A:喂B:你有叫我嗎│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1,000元之甲基安 │A:蛤B:你那一天有│其價額。 │ │ │ │非他命1小包與蔡 │叫我嗎A:對,那一│ │ │ │ │○○。 │天剛好有那個,要│ │ │ │ │ │下去找你,你不在│ │ │ │ │ │B:嗯A:後來你也沒│ │ │ │ │ │回我B:那時候手機│ │ │ │ │ │放在家裡,我人不 │ │ │ │ │ │在A:就拿一個下去│ │ │ │ │ │,你就不在,你沒│ │ │ │ │ │接我就走了B:一樣│ │ │ │ │ │好A:蛤B:過年我手│ │ │ │ │ │機就沒在拿,我就│ │ │ │ │ │想說過年的時候我│ │ │ │ │ │人又不在A:啊就啊│ │ │ │ │ │就..拿回去就大家│ │ │ │ │ │拿一下拿一下就剩│ │ │ │ │ │沒多少B:你有要來│ │ │ │ │ │嗎A:我還要再下去│ │ │ │ │ │,給人載到這裡斗│ │ │ │ │ │南B:蛤A:我現在在│ │ │ │ │ │斗南B:你在斗南喔│ │ │ │ │ │,我在栽仔田A:我│ │ │ │ │ │如果有過去,再打│ │ │ │ │ │給你B:好A:你差不│ │ │ │ │ │多幾點B:喔好A:你│ │ │ │ │ │要到幾點B:你幾點│ │ │ │ │ │要來?現在11點多 │ │ │ │ │ │啊A:我過去那裡也│ │ │ │ │ │要下午了B:下午,│ │ │ │ │ │好啦再聯絡啦A:三│ │ │ │ │ │四點左右B:好 │ │ │ │ │ ├────────┤ │ │ │ │ │受監察人(A)09582│ │ │ │ │ │60952 │ │ │ │ │ │非監察號碼(B)091│ │ │ │ │ │0000000 │ │ │ │ │ │107/02/23 13:53:│ │ │ │ │ │19至13:54:39(受│ │ │ │ │ │話) │ │ │ │ │ │A:喂B:你們在哪裡│ │ │ │ │ │A:我現在在世賢路│ │ │ │ │ │B:喔你在世賢路,│ │ │ │ │ │我想說你有空過來│ │ │ │ │ │一下,我手機不通│ │ │ │ │ │啊A:手機不通喔 │ │ │ │ │ │B:對,我來這收不│ │ │ │ │ │到訊號,我來坑仔│ │ │ │ │ │底手機收不到A:不│ │ │ │ │ │通再打啊,不然怎│ │ │ │ │ │麼辦,你要幾點到│ │ │ │ │ │幾點,四點?B:看 │ │ │ │ │ │你幾點啊A:三點四│ │ │ │ │ │點那裡B:三點!兩 │ │ │ │ │ │點?A:四點啦B:四 │ │ │ │ │ │點喔A:對B:四點我│ │ │ │ │ │就去吃飯了,這裡│ │ │ │ │ │都很早吃,三點半│ │ │ │ │ │啦A:你在哪裡吃飯│ │ │ │ │ │?B:三點半我在工 │ │ │ │ │ │地等你A:好 │ │ │ │ │ ├────────┤ │ │ │ │ │受監察人(A)09582│ │ │ │ │ │60952 │ │ │ │ │ │非監察號碼(B)091│ │ │ │ │ │0000000 │ │ │ │ │ │107/02/23 15:40:│ │ │ │ │ │23至15:40:34(受│ │ │ │ │ │話) │ │ │ │ │ │A:那個B:一樣在潭│ │ │ │ │ │這裡,工地A:喔喔│ │ ├─┼───┼────────┼────────┼──────────┤ │2│蔡○○│被告於107年2月27│警卷第5頁 │張証結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以門號00000000│受監察人(A)09582│,處有期徒刑貳年。扣│ │ │ │52號與蔡○○之門│60952 │案之門號○九五八二六│ │ │ │號0000000000號聯│非監察號碼(B)091│○九五二號行動電話(│ │ │ │絡購毒事宜後,遂│0000000 │含SIM卡壹枚)壹支沒 │ │ │ │於同日15時56分許│107/02/27 15:56:│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在嘉義縣中埔鄉○│05至15:56:39(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 │ │ │○村某產業道路旁│話)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苗圃販賣1,000元 │B:你在睡嗎A:對啊│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 │B:有要進來嗎A:嗯│其價額。 │ │ │ │小包與蔡 │你下午在哪裡?B: │ │ │ │ │○○。 │中埔啦A:山頂喔? │ │ │ │ │ │B:對,我在工地,│ │ │ │ │ │我現在要去工地 │ │ │ │ │ │A:喔好好 │ │ ├─┼───┼────────┼────────┼──────────┤ │3│蔡○○│被告於107年3月7 │警卷第6頁 │張証結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以門號00000000│受監察人(A)09582│,處有期徒刑貳年。扣│ │ │ │52號與蔡○○之門│60952 │案之門號○九五八二六│ │ │ │號0000000000號聯│非監察號碼(B)091│○九五二號行動電話(│ │ │ │絡購毒事宜後,遂│0000000 │含SIM卡壹枚)壹支沒 │ │ │ │於同日14時55分許│107/03/07 13:52:│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在嘉義縣中埔鄉○│25至13:53:09(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村某產業道路旁│話)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苗圃販賣500元之 │A:喂B:你在做什麼│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甲基安非他命1小 │? A:我喔我在家在│其價額。 │ │ │ │包與蔡○○。 │睡B:你在睡喔A:對│ │ │ │ │ │,大ㄟ你又去田裡│ │ │ │ │ │喔B:想要去咧A:嗯│ │ │ │ │ │要拿喔B:喔不要這│ │ │ │ │ │樣害A:什麼,你現│ │ │ │ │ │在要去田裡面嗎B:│ │ │ │ │ │你有要嗎你有要嗎│ │ │ │ │ │A:好啊B:喔 │ │ │ │ │ ├────────┤ │ │ │ │ │107/03/07 14:49:│ │ │ │ │ │57至14:50:40(發│ │ │ │ │ │話) │ │ │ │ │ │B:喂A:你人在哪裡│ │ │ │ │ │? B:我嘎你叫離開│ │ │ │ │ │,那邊人那麼多,│ │ │ │ │ │我就不要在那裡A:│ │ │ │ │ │喔我騎機車沒聽到│ │ │ │ │ │,要騎去哪裡?B: │ │ │ │ │ │那你再進來啊A:再│ │ │ │ │ │前面一點嗎B:蛤A:│ │ │ │ │ │再前面一點嗎B:你│ │ │ │ │ │再進來再進來,我│ │ │ │ │ │迴頭A:好B好好 │ │ ├─┼───┼────────┼────────┼──────────┤ │4│蔡○○│被告於107年3月20│警卷第7頁 │張証結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以門號00000000│受監察人(A)09582│,處有期徒刑貳年。扣│ │ │ │52號與蔡○○之門│60952 │案之門號○九五八二六│ │ │ │號0000000000號聯│非監察號碼(B)091│○九五二號行動電話(│ │ │ │絡購毒事宜後,遂│0000000 │含SIM卡壹枚)壹支沒 │ │ │ │於同日14時許在嘉│107/03/20 12:59:│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義縣中埔鄉○○村│22至13:00:12(發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某產業道路旁苗圃│話)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販賣500元之甲基 │B :(咳嗽)A:你還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安非他命1小包與 │在喝喔B:沒有啦A:│其價額。 │ │ │ │蔡○○。 │我就聽你們那裡..│ │ │ │ │ │我等下馬上過去啦│ │ │ │ │ │B:蛤A:馬上到馬上│ │ │ │ │ │到B:你要來喔?A: │ │ │ │ │ │對啊,你那裡那麼│ │ │ │ │ │熱鬧B:(咳嗽)A:好│ │ │ │ │ │康ㄟ好康ㄟB:(咳 │ │ │ │ │ │嗽)A:我馬上就幫 │ │ │ │ │ │你治咳嗽B:好啊A:│ │ │ │ │ │好好別咳嗽別咳嗽│ │ │ │ │ │,馬上幫你治咳嗽│ │ │ │ │ │B:恩A:好拜拜 │ │ │ │ │ ├────────┤ │ │ │ │ │107/03/20 13:23:│ │ │ │ │ │18至13:23:56(受│ │ │ │ │ │話) │ │ │ │ │ │A:喂B:你明天早上│ │ │ │ │ │再來好嗎A:蛤B:明│ │ │ │ │ │天再來啦,我人真│ │ │ │ │ │的很難過A:是喔B:│ │ │ │ │ │好嗎?A:我騎到交 │ │ │ │ │ │流道了捏B:蛤A:好│ │ │ │ │ │啦好啦明天B:恩 │ │ │ │ │ ├────────┤ │ │ │ │ │107/03/20 13:30:│ │ │ │ │ │39至13:31:00(受│ │ │ │ │ │話) │ │ │ │ │ │A:喂大ㄟB:厚叫一│ │ │ │ │ │整個早上了A:剛睡│ │ │ │ │ │醒而已B:好啦,我│ │ │ │ │ │來工地A:喔好好,│ │ │ │ │ │我馬上過去B:好 │ │ └─┴───┴────────┴────────┴──────────┘ 附表二: ┌─┬───┬────────┬────────┬──────────┐ │編│購毒者│交易毒品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及所│罪刑(含沒收) │ │號│ │地點、方式、價格│持門號 │ │ │ │ │ │ │ │ ├─┼───┼────────┼────────┼──────────┤ │1│王○○│被告於107年3月24│警卷第9頁 │張証結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以門號00000000│受監察人(A)0958 │,處有期徒刑參年。扣│ │ │ │52號與王○○0903│260952 │案之門號○九五八二六│ │ │ │667825號之門號聯│非監察號碼(B)090│○九五二號行動電話(│ │ │ │絡購毒事宜後,遂│0000000 │含SIM卡壹枚)壹支沒 │ │ │ │於同日11時30分許│107/03/24 10:43:│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在嘉義縣水上鄉○│12至10:43:58(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 │ │ │○村某廟宇旁販賣│話)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100元之甲基安非 │B:喂,你在哪裡?A│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他命1小包與王○ │:你是誰?B:我阿生│其價額。 │ │ │ │○。 │啦A:我在市內B:厚│ │ │ │ │ │又在市內A:你不打│ │ │ │ │ │L INE?打LINE打 │ │ │ │ │ │LINE啦B:打LINE就│ │ │ │ │ │不會通啊A:會啦B:│ │ │ │ │ │你現在在市內哪裡│ │ │ │ │ │?A: │ │ │ │ │ │公園啦B:喔我酒醉│ │ │ │ │ │,沒辦法去公園啦│ │ │ │ │ │,不然去阿嘉他家│ │ │ │ │ │好嗎A:什麼啦,你│ │ │ │ │ │到公園網咖再打給│ │ │ │ │ │我,電話不要打啦│ │ │ │ │ │,喔B:好啦好啦 │ │ ├─┼───┼────────┼────────┼──────────┤ │2│王○○│被告於107年3月27│警卷第10頁 │張証結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以門號00000000│受監察人(A)09582│,處有期徒刑貳年。扣│ │ │ │52號與王○○之門│60952 │案之門號○九五八二六│ │ │ │號0000000000號聯│非監察號碼(B)090│○九五二號行動電話(│ │ │ │絡購毒事宜後,遂│0000000 │含SIM卡壹枚)壹支沒 │ │ │ │於同日23時許在嘉│107/03/27 22:23:│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義縣水上鄉○○村│33(發話) │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 │ │ │○○○濟公廟前販│A:(簡訊)人在哪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賣700元之甲基安 │?我在南京路消防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非他命1小包與王 │局 │其價額。 │ │ │ │○○。 ├────────┤ │ │ │ │ │107/03/27 22:27:│ │ │ │ │ │35(受話) │ │ │ │ │ │B:(簡訊)我在濟公│ │ │ │ │ │廟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