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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許進國李依達陳盈螢

原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告
施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5 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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