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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許進國李依達陳盈螢
  •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 原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施智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施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5 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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