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欣冠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施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5 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