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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蘇姵文洪裕翔凃啟夫

原告
嘉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意
被告
温昆展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易字第16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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