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卓春慧林家賢吳育汝

  • 當事人
    何在城高涂素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   告 何在城 何璻娟 何汶娟 何汶瓊 何炯燦 被   告 高涂素卿 祥瑞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嘉英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琴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在城、何璻娟、何汶娟、何汶瓊、何炯燦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被告高涂素卿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高涂素卿、祥瑞企業社、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蘇春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