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 告 何在城 何璻娟 何汶娟 何汶瓊 何炯燦 被 告 高涂素卿 祥瑞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嘉英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雅琴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何在城、何璻娟、何汶娟、何汶瓊、何炯燦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被告高涂素卿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高涂素卿、祥瑞企業社、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