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 原告
- 何在城
- 原告
- 何璻娟
- 原告
- 何汶娟
- 原告
- 何汶瓊
- 原告
- 何炯燦
- 被告
- 高涂素卿
- 被告
- 祥瑞企業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謝嘉英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蘇雅琴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元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何在城、何璻娟、何汶娟、何汶瓊、何炯燦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2號,被告高涂素卿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高涂素卿、祥瑞企業社、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