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 告 大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洪基 訴訟代理人 陳榮湶 被 告 林榮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易字第813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