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黃莉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黃正議 被 告 晟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頴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玫熹